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00 号
洛阳大迈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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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北环路香峪村 6 组
法定代表人:张文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正常生产时,配套安装的污 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但你单位共有 2 个活性炭吸附装置,其中 二级活性炭装置完全填充,一级活性炭装置未完全填充,未按照 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一份;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的照片;一级活 性炭装置未完全填充,未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视频、 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法人接 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环评手续、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文件,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并调取相关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0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对一级活性炭装置活性炭进行填充。
2024 年 9 月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对一级箱内活性炭进行填充,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年 9 月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99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收到我局下发的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99 号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对此无异议。9 月 6 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正常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配套安装的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开启,其中二级活性炭装置完全填充,一级 活性炭装置未完全填充,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你单位马上对 这组活性炭装置进行填充,目前已填充完毕,活性炭装置已达标, 违法行为已改正,你单位已经对工人加强培训管理,保证今后生 产过程中不再出现类似行为。由于你单位规模较小, 属于微小型 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再加上近几年来经济形势不景气,企业经 营相当困难,暂时只能维持生存,且你单位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整 改完毕,为了鼓励企业发展,请我局给予你单位一定的减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 金额:28550。
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高度重视,对告知内容无异议,你单 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马 上对一级活性炭装置进行填充,目前已填充完毕,活性炭装置已 达标,违法行为已改正,你单位已经对工人加强培训管理,保证 今后生产过程中不再出现类似行为。根据集体讨论意见, 案件会 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 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 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 定,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 (28550 元 ×20%=5710 元),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 行政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22840 元)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