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44 号
偃师市百家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62496191B
地址:偃师市翟镇镇翟西村
法定代表人:白照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 产排污年度、季度内, 对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按照排污许 可证规定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偃师市百家工贸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现场照片;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 1 份;现场勘查示意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证据三:《偃师市百家工贸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照片、排 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内容节录、自行监测方案;
证据四:偃师市百家工贸有限公司已开展的监测报告(2023 年 7 月 21 日废水、废气及噪声的检测报告和 2023 年 8 月 11 日 废气的检测报告);
证据五: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 托人身份证;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 监测的违法问题复查时,水处理提升改造期间全厂停产照片、你 单位与第三方监测公司签订的监测合同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60 号),责令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依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2024 年 8 月 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监测合同,目前你单位水处理提 升改造期间,全厂处于停产状态,待改造完毕投入使用方可进行 监测验收。
2024 年 8 月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63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你单位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收到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书》,文书号: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63 号,你单位对此无 异议。由于你单位主管业务的人员离职, 出现检测空挡,你单位 在我局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联系第三方检测公司。目前你单 位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监测合同,由于你单位水处理正处于提升 改造期间,处于停产状态,升级改造完毕后投入使用方可进行检 测验收。
由于近几年经济形式不好,企业经营困难,你单位在保持生 存的情况下仍投入大量资金对水处理进行提升改造,确保污水处理能够达到更高标准,并且你单位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整改,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请我局给予你单位一定的减免处罚。下一步 你单位将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生产,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同时也会 积极配合环保工作,并欢迎我局到你单位检查指导工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 对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了自行监 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 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 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 行监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 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 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 业,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 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 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 ,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1, 2, 3, 1, 1, 1],处罚金额(X):69371 ,代入公式:69371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2 + ( 42 + 12 + 22 + 32 + 12 + 12 + 12 ) / ( 52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69371。
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 现问题后你单位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监测合同,由于你单位水处 理正处于提升改造期间,处于停产状态,升级改造完毕后投入使 用方可进行检测验收。根据集体讨论意见,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 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 政 罚款 陆万玖仟叁佰柒拾 壹元整 的基础上减少 20% 的处 罚 (69371 元×20%=13874 元),从轻后处元的环境行政处罚,从轻 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伍万伍仟肆佰玖拾柒元 整(55497 元)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万伍仟肆佰玖拾柒元整 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