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5 号
洛阳市偃师区翟镇众赢针织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76CYY0M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翟镇王七村 20 组
经营者:段鲜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6 月 13 日,黄河流域异 地执法检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正常生产过程 中,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开启, 但活性炭吸附箱内过 滤网和活性炭吸附孔积尘堵塞,光氧催化设备内光氧灯管共有 20 根,其中有 10 根损坏未亮,未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26 号),责令你单位定期对环保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按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 年 6 月 19 日 ,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对活性炭和光氧灯管进行清理、更换, 目前已整改 完毕,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装置能够正常运行, 违法行为已改 正。
2024 年 6 月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21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收到我局下发的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21 号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对此无异议。2024 年 6 月 13 日,黄 河流域异地执法检查组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 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开启, 但活性炭吸附箱内过滤网 和活性炭吸附孔积尘堵塞,光氧催化设备内光氧灯管共有 20 根, 其中有 10 根损坏未亮。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 你单位马上对活 性炭和光氧灯管进行清理、更换, 目前已整改完毕,活性炭吸附、 光氧催化装置能够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已改正。你单位今后会加 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保证在今后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能够 按要求正常运行。
由于近几年来经济形势不景气,企业经营困难,暂时只能保 持生存,而且你单位规模较小,你单位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整改完 毕,为了鼓励企业发展,请我局给予你单位一定的减免处罚。下一步你单位将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生产,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同时 也会积极配合环保工作,并欢迎我局到你单位检查指导工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 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 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 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 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 量 因 素裁量 等级(Bi) :[2, 1, 1, 1, 1, 1, 1, 1] ,处 罚金额(X) : 28550,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28550。
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高度重视,对告知内容无异议,你单 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马 上对活性炭和光氧灯管进行清理、更换, 目前已整改完毕,活性 炭吸附、光氧催化装置能够正常运行, 违法行为已改正。你单位 今后会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保证在今后生产时污染防治 设施能够按要求正常运行。根据集体讨论意见, 案件会审小组一 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 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 的处罚(28550 元×20%=5710 元),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 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22840 元)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