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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笑娜(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9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06     点击次数:6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田笑娜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821983******22

住址: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商都东路 109 号院 2 号楼西门 102 

违法地址:偃师区山化镇东屯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5  27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 2023  9 月,在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东 屯村开工建设的年产 20 万双布鞋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 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6    6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25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 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经停止生产,并保证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之前不投入生 产。

2024  7  2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9 ),告知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 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 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  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 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 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 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 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 上限(M)2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Bi)[1, 1, 4, 1, 1],处罚金额(X)16600,代入公式:16600 = 5000 + ( 25000 - 5000 ) x [ ( 5 / 5 )2   + ( 12   + 12  + 4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6600

经研究,我局对你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陆仟陆佰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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