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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洛环罚决字〔2024〕1075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5-07     点击次数:74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河南新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LM3U60D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南蔡庄村20组

法定代表人:赵景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河南新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乔振科的陪同下对你公司年加工5万吨含铝废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内临时堆放约2.4吨危险废物(废铝灰)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河南新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废铝灰)未按要求贮存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据二: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证据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315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2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废铝灰贮存、利用

20243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3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3月2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33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厂区内临时堆放约2.4吨危险废物(废铝灰)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A)项目建设情况:裁量等级2,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的。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B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小型企业;

B2管理类别:裁量等级3,重点管理;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1个月以下;

B4违法行为发生频次:裁量等级1,1次;

B5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

处罚金额(X):223000元,代入公式:223000=100000+ (1000000-100000) x [(2/5)²+(2²+3²+1²+1²+1²+1²)/(5² x6)]x50% ,最终裁量金额:223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厂区内临时堆放约2.4吨危险废物(废铝灰)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贰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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