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38 号
偃师市祥盛汽车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171392846C
地址:山化镇王窑村
法定代表人:王庆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 1.于 2023 年 10 月改建年加工 12000 件汽车化油器配件、仪表盘外壳项目, 已和有效期内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内容不符, 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 许可证,但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汽车化油 器配件、仪表盘外壳过程中,通过熔铝炉排放颗粒物、NOx 污 染物;2.加工 12000 件汽车化油器配件、仪表盘外壳项目污染物 排放口数量、位置已和有效期内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内容 不符,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你单位在未取得排 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汽车化油器配件、仪表盘外壳过程中, 通过袋式除尘器向大气排放颗粒物、NOx 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照片;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增加的照片;污染物排放现场录 像;原环评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5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改,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024 年 8 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正在办理中。
2024 年 8 月 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49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发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 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 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 度增加。”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 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 如下: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内容: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 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裁量等级:5,裁量因 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 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 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 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 ,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3, 1, 1, 4, 1, 1],处罚金额(X):339429,代入公式:339429 =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 x [ ( 1 / 5 )2 + ( 52 + 32 + 12 + 12 + 42 + 12 + 12 ) / ( 52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39429。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 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拾叁万玖仟肆佰贰拾玖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