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05 号
洛阳王牌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LDM222M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 207 国道郭屯村口路西 100 米
法定代表人:王浩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偃师 区高龙镇207 国道郭屯村口路西 100 米处开工建设的板式家具制 造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 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土地 规划;设备购买发票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0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024 年 9 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2024 年 10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11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 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 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 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4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8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处罚金额(X):14400 ,代入公式:14400 = 8000 + ( 40000 - 8000 ) x [ ( 3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44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