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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山化镇山化村鑫缘坊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55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9-27     点击次数:652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55 号

 

偃师市山化镇山化村鑫缘坊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1YTK901

 地址:偃师市山化镇山化村

经营者:朱鲜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7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60 万双布鞋项目 1 条注 塑生产线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设备风机开启运行, 但配套的气泵未开启,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完全处理排 入外环境,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正常生产照片;袋式除尘设备气泵未开启照片及录像。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65  ),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要 求及规定开启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控制粉尘排放。2024 8  1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4  8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65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你厂因工 人失误,忘记开启,不是故意违法并且立即开启配套的气泵,你 厂将对工人加强管理、培训, 确保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 染防治设施同步正常运行,达标排污,杜绝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 行为,由于企业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我局酌情给予减轻 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 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 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 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 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第(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 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 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 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1, 1],处罚 金额(X)30800,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0800 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  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 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 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叁万零捌 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30800 元×20%=6160 ),从 轻后处 24640 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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