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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亚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1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0-22     点击次数: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1 号

 

洛阳亚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G1Y5086 

地址:洛阳市偃师市高龙镇大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帅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7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加工 1 万套钢制办公家具项 目新增 2 台激光切割机,其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与原环评批 复不符。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 擅自 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开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 执照、个人身份证;相关规划手续;新增设备资金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64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2024  8  2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新增2 台激光切割机已按照要求未投入生产, 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取得手续及验收通过后方可生产,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9  1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75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  9  12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75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 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 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 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 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28000,代 入公式:28000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2 / 5 )2  + ( 12  + 1  2  + 1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80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捌仟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 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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