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88 号
偃师区岳滩镇赵庄街赵广周胶印厂
身份证号码:4104821987******57
住址:河南省汝州市夏店乡毛寨村 10 组
违法地址:偃师区岳滩镇赵庄街村
负责人:赵广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过程中胶印板冲洗产生的 废水未经处理由洗板池中下方预留口连接的白色 PVC 管排放 至厂区排水渠内,然后通过赵庄街村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偃师区第 三污水处理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排放生产废水管道的照片; 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不正 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2024 年 8 月 21 日现场生产照 片;2024 年 8 月 26 日生产设备拆除后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9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8 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整改到位。
2024 年 9 月 1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90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 私设暗管,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 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 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 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 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 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 内容:超标 0.5 倍以 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 内容:10 吨以下 (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厂),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 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 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2, 1, 1], 处罚金额(X):592750,代入公式:59275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5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2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2024 年 8 月 21 日现场照片、2024 年 8 月 26 日生产设备拆除后现场照片,证据材料:书证(照片)最终裁量 金额:592750。
根据后期对赵广周的询问,赵广周系汝州市人,家庭贫困, 到我区打工,因别人欠赵广周钱将该胶印厂于 2024 年 7 月租赁 给其经营,后处于间断性生产状态。目前赵广周本人已外出打工。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 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 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 市环〔2024〕]8 号)第六条第 4 小条“违法行为轻微,按照河南 省生态环境厅裁量基准计算并从轻 30%后,仍然存在‘过罚不当 ’ 的情况,容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行政罚款伍拾玖万 贰仟柒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以壹拾万元整的环 境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 私设 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 定:给予罚款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