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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丰源石化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98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1-12     点击次数:940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98 号

 

偃师市丰源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74203978H 

地址:偃师区顾县镇段西村

法定代表人:段建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9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单位于 2022   11   月,在洛 阳市偃师区顾县镇段西村开工建设的重油暂存中转项目,依法应 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的现场 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现 场勘察示意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9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04 ),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经营,并报批环评手续。如因政策原因无法办理环评手续,要求你单位对该项目进行拆除。2.立即 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生产设 备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2024   9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并完善环评手续,同时已将燃油锅炉拆 除。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和产生含挥发 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 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 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同时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 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 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  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  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行为 1:裁量  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  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  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  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 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5, 1, 1],处罚金额(X)70240  元, 代入公式:70240 = 20000 + ( 100000- 20000 ) x [ ( 5 / 5 )2  + ( 12  +   22  + 52   + 12  + 12   ) / ( 52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70240   元。

违法行为 2: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 油品、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 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3, 1, 1, 5, 1, 1, 1],处罚金额(X)99200  元,代入公式:99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4 / 5 )2  +  ( 32  + 32  + 12  + 12  + 52  + 12  + 12  + 12  ) / (52  x 8 ) ] x 50%;最 终裁量金额:99200  元。两项违法行为共计:169440  元。

2024   9    22   日,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未提出听 证。陈述申辩内容:首先你单位对所违法的环保法律法规感到愧 疚与不安,你单位也对所犯错误进行了反思:一、由于你单位对 环保法的学习不够,理解不深,违犯了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通过 我局执法人员的指导,你单位认识到错误的深度和严重性,使你 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新的认识和理解。二、由于多种因素,  单位近期停止了重油的经营,其主要情况如下:1、没有进重油,  也没出重油,罐体常年都是空的。2、重油价格较高,而售出价 格偏低,没有利润空间。3、重油价格不稳定, 占用资金多,压不起, 钱要不回来。三、你单位通过对环保条例的学习和认识, 并积极配合顾县镇人民政府和区环保部门的工作,采取以下措施:1、配 合镇人民政府对大门的查封。2、配合相关部门对你单位采取断 电措施。3、对罐体上锁, 进行封罐措施。4、对不符合环保要求 的导热油炉进行拆除。以上情况属实, 由于你单位一直都没有实 际经营,现如实向我局提出诉求,望我局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和适 当轻微的处理为宜。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 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 见》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 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 ”的规定,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二按法律底 线进行处罚,对该单位在行政罚款壹拾陆万玖仟肆佰肆拾元整的 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以玖万零贰佰肆拾元整的环境行政处罚 1、于 2022  11 月,在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段西村开工建设 的重油暂存中转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款柒万零贰佰肆拾元整;2、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 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 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 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玖万零贰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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