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58 号
江苏飞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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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顾刘路与 310 国道交叉口 东南
法定代表人:桑 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装卸砂子、石子物料时, 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装卸物料场所及产生扬尘 的录像、照片;装卸物料时未进行喷淋的录像;现场勘察笔录;现 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 授权人身份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1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5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在装卸物料时,采取喷淋措施。
2024 年 8 月 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物料车间已开启喷淋设施。
2024 年 8 月 1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6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 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 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的规定,结 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 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采 取部分密闭或喷淋设施导致扬尘排放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 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装卸物料 100 吨以上 500 吨 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 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 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 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 :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675 元,代入公式:28675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3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8675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案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捌仟陆佰柒拾伍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