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34 号
张 达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1309841993******19
地址:河北省河间市北石槽乡北张庄村 191 号
违法地址: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木阁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 2023 年 3 月在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木阁 沟村开工建设的拉丝粉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但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位于洛阳市偃师区顾县 镇木阁沟村的拉丝粉加工项目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笔 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1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36 号),责 令你立即拆除所有相关生产设备,并将厂房状态恢复原状。
2024 年 7 月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将你位于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木阁沟村的拉丝粉加工 项目的相关生产设备进行拆除,并将原辅材料进行清运。
2024 年 7 月 10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37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 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 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 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限 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 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 上限(M):12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500,首要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Bi):[1, 1, 5, 1, 1],处罚金额(X):8660,代入公式:8660 = 2500 + ( 12500 - 2500 ) x [ ( 5 / 5 )2 + ( 12 + 12 + 5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8660 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你的违法 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捌仟陆佰陆拾元整(866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捌仟陆佰陆拾元整元(866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