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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亿江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33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30     点击次数:593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33 号

 

河南亿江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ELFT05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安滩村 7  

法定代表人:孙治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spacer.gif我局于 2024  6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正常生产的视频; 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照片;调查询问 笔录;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 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7  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33  ),责令你单位立即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按规 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4  7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联系第三方运维公司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出现故障的烟尘仪采样仪进行紧急维修,大气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已恢复正常运行。

2024  7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36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于 2024  7  11  日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内容: 2024  6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你单位在正常生产时,大气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烟尘采样  仪故障处于停运状态,颗粒物实时数据为 0mg/m3。经现场调阅  你单位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数据,发现 2024  6  7  日至 6    17  日,你单位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数值一直稳定在 0.5mg/m3  1.20mg/m3,涉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我  局对你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此事引起了你单位的高度重视, 组织运维技术人员排查原因。经排查发现采样探头存在偶发停止, 并自动启动情况。运维公司立即联系第三方检测定期对你单位排  放抽样检测,留档。另一方面你单位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一  是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二是对环保专员及厂负责人进行专项方面  的培训,提高全公司人员的环保意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2024  7  9  日,你单位收到了我局发给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36 ),拟对你单位进行  行政处罚。你单位鉴于目前经营的状况, 向我局反映部分真实情  况:一是因近几年的市场环境一直不好,你单位受到了极大的影  响,造成 2024  2  1  日至 2024  6  6  日期间长期停产。二是今年 6  6  日恢复生产后你单位的经营也是举步维艰,因铝价 格浮动较大无法签订长期合同,短期内无法适应市场达不到正常 生产标准。三是你单位资金已严重不足, 自疫情以来你单位效益 一直处于下滑状态,短时间内无力恢复到以往正常生产力。在这 种艰难的情况下,你单位还是坚守初心、担当责任、回报社会, 积极为政府的防疫工作捐款、为贫困大学生捐款。参加了众多的 社会公益事业的活动。在此你单位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 作的监督管理,请我局念在你单位首次出现此类情况,积极配合 贵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处理,未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况下,特此 恳请贵局以整改为主、罚款为辅, 对你单位减轻处罚。同时, 你 单位也通过这次违法行为,高度重视环保工作,杜绝环境违法行 为,使你单位全体员工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认真学习环保知识, 提高环保意识,严格操作规范,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 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 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 重点排污单 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与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 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 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 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 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 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内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 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 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监测数据 传输偏差,内容: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 致,数据偏差 1%以上 5%以下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内容: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95%以上 99%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 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 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3, 2, 2, 1, 1],处罚金额(X)44300,代入公式:443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2 / 5 )2  + ( 12  + 12  + 12  + 32  + 22  + 2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44300 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 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 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 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肆万肆仟叁佰 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44300 元×20%=8860 ),从轻 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叁万伍仟肆佰肆拾元整 (35440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伍仟肆佰肆拾元整(35440 )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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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8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