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96 号
偃师市五阳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516168130
地址:偃师区顾县镇营防口村 1 组
投资人:曹 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3 年 3 月在偃师 区顾县镇营房口村开工建设的鞋料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 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
你单位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2024 年 9 月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正在完善环评手续。
2024 年 9 月 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00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 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 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限 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 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 上限(M):14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800,首要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Bi):[1, 1, 5, 1, 1],处罚金额(X):9699 元,代入公式:9699 = 2800 + ( 14000 - 2800 ) x [ ( 5 / 5 )2 + ( 12 + 12 + 5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9699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玖仟陆佰玖拾玖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