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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电缆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28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30     点击次数:566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28 号

 

强力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55724205P 

地址:偃师市顾县镇营防口村

法定代表人:曲天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6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3  12 月在洛阳市偃师 区顾县镇营房口村开工建设的电缆料(塑料颗粒)生产项目,生 产设备、生产工艺和产品类型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 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 擅自 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环评内容照片;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回执;你单位电缆料(塑料颗粒)生产设备现场照片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6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29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2024  7  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与环评手续批建不符的相关设备进行拆除,对相 关原辅材料进行清运。

2024  7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31 ),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  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 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 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 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77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55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4, 1, 1],处罚金额(X)51460,代入 公式:51460 = 15500 + ( 77500 - 15500 ) x [ ( 5 / 5 )2  + ( 12  + 12  +  4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146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 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万壹仟肆佰陆拾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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