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29 号
洛阳市恒达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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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鲍栋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你单位正在生产的现场照片;你单位 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照片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3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 年 7 月 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将损坏的光氧催化灯管进行更换。
2024 年 7 月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35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提出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内容:2024 年 6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 查,发现你单位拉丝工序在生产过程中,配套的光氧催化设备内 的灯管部分损坏,致使该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有效 处理进行排放,涉嫌环境违法。你单位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 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你单位一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但还是出现 了此次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在我局执法 人员发现你单位此违法行为后,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经调查, 是由于你单位的管理疏忽,没有定期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情 况。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检查更换, 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一定加 强管理,避免出现此类情况。通过此次事件, 你单位全体员工认 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现已制订了环保设备定人、定机、定时安 检,保证环保设备均在完好状态下正常运转。由于你单位小、员 工少,加之受市场萎缩严重,多年来一直亏损经营,且背负银行 的沉重贷款,企业现确实举步维艰,请我局看在你单位积极配合 调查,并快速进行整改,且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情况下,酌情 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28550 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 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 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8550 ×20%=5710 元) , 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 元整(22840 元)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的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2284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