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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53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9-13     点击次数:564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53 号

 

江苏飞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Y43DE7Q 

注册地址: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双湖路 1  

项目地址: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顾刘路与 310  国道交叉口 东南

法定代表人: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7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建材行业的要求, 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 控制粉尘排放的录像、照片;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 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 图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7    25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54 ),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4   7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水泥暂存罐产生的粉尘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

2024   8    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54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  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应当加强精细  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 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 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 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 裁量  素裁量 等级(Bi) [1, 1, 1, 1, 1, 1, 1] ,处 罚金额(X)  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7 ) ] x 50%;最终 裁量金额:56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 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万陆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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