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53 号
江苏飞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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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桑 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建材行业的要求, 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 控制粉尘排放的录像、照片;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 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 图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25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5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4 年 7 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水泥暂存罐产生的粉尘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
2024 年 8 月 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54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 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应当加强精细 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 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 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 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 裁量 因 素裁量 等级(Bi) :[1, 1, 1, 1, 1, 1, 1] ,处 罚金额(X) : 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7 ) ] x 50%;最终 裁量金额:56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 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万陆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