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30 号
洛阳壹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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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曲小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勘 察示意图; 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1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3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 年 7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将烘干固化工序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 附装置内堵塞的活性炭进行了更换。2024 年 7 月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3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提出了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内容:2024 年 6 月 13 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执 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烘干固化工序配套的光 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装置内的活性炭堵塞,涉嫌污染防治设施不 正常运行。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 你单位立即联系第三方公司 立即更换活性炭,同时联系危废公司进行转移。并对操作工人进 行环保意识教育,加强环保意识,通过此次事件,你单位认识到 了事情的严重性,立即召开了紧急会议,对所犯的错误进行了反 思,完善了公司环保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对全体员工进行 环保知识培训和环保设备的规范操作。在此你单位衷心感谢我局 对该公司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2024 年 7 月 9 日,你单位收 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35 号,拟 对你单位行政处罚 28550 元。近年, 由于市场环境不好,你单 位连年来一直亏损。今年, 你单位较疫情期间情况更为艰难,请 我局看在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快速进行整改,且未造成严重 污染后果的情况下,酌情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规 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 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 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 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28550 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 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 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8550 元×20%=5710 元) , 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 元整(22840 元)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