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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红军(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97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1-12     点击次数:7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97 号

 

苏红军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811969******31

址: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八陵村学北街 93  

违法地址: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安滩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spacer.gif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苏红军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且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已贮存的危险废物的照片 (防护措施);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照片;现场 称重照片;称重票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9    29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14  ),责令你立即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依 法处置。

2024   9    3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偃师区顾县镇人民政府已将车间进行查封,待下一步对危险 废物进行合法处置。

2024   10   12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09 ),告知拟对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  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  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贮存危险废物不得  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  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  万元计算 的规定, 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  实,内容: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的,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  混合物数量,内容:混合物数量 1  吨以上 5  吨以下,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 1, 2],处  罚金额(X)205429 元,代入公式:205429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2 / 5 )2   + ( 12  + 12  + 22  + 12  + 12  + 12  + 22  ) / ( 5

2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05429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 置危险废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环境行政罚款 贰拾万伍仟肆佰贰拾玖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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