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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岳滩镇永杰摩托车配件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23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2-25     点击次数:11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23 号

 

偃师市岳滩镇永杰摩托车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31GGU38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周堂村

经营者:王继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0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两万个三轮摩托车水箱 项目,三万个三轮摩托车油箱项目焊接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 的袋式除尘器未开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审批手续;排污许可证;规 划手续;现场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0  31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36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正常生产时确保环保 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已整改到位。

2024  11  1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36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2024  11  18  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36 ),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10  23  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一下环 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两万个三轮摩托车水箱,三万个三轮摩 托车油箱项目焊接工序正常生产,由于工人疏忽大意,忘记开启 配套安装的袋式除尘器,导致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未经收集处理 直接排放。当时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1.生态环境部门指出你 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后,你单位立即停止了生产,及时对设 备进行了维修并正常运行。2.今后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检查和 维护,生产时确保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3.在我局执法人员的 帮助指导下,你单位全面认识到了错误,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 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整改。同时单位属于微小企业, 望我局能够听 取陈述与说明,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 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 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 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 附、分解等处理措施,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 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  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  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  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  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  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0800 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30800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了生产,及时对设备进 行了维修并正常运行。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 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 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小,违法 行为轻微,但依法又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 ”的规定,在行政罚 款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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