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39 号
偃师市鼎森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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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后马郡村 5 组
法定代表人:高博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 20 万双 冷粘鞋制鞋项目冷粘鞋生产线正常生产,其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 +活性炭吸附设施引风机正常开启,光氧催化设施共有 20 根光 氧灯管,其中有 18 根光氧灯管损坏不亮,致使光氧催化设施未 规范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5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污染物有效收集。
2024 年 7 月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 年 7 月 1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43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 申辩:2024 年 7 月 18 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43 号)。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 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20 万双冷粘鞋制鞋项目冷粘鞋生产线 正常生产,其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引风机正常 开启,光氧催化设施共有 20 根光氧灯管,其中有 18 根光氧灯管 损坏不亮,致使光氧催化设施未规范运行。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整 改:1、生态环境部门指出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后,你单位当 时立即停止了生产。2、并于当天安排人员购置新的光氧灯管, 对环保设施光氧催化设备损坏的光氧灯管进行了更换,并保证了 环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废气有效收集。3、对此问题,你单位 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你单位一直重视环 保工作,结果还是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 响了警钟。通过这次违法行为, 你单位认识到了事情的严性,你 单位立即组织本厂全体员工学习环保设备日常操作规程,保证环 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4、请我局鉴于你单位规模 较小、近几年因疫情等原因经营困难, 一直处于负债状态,靠银 行贷款维持运营,违法行为轻微,且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并积极进行了改正,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 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29900, 代入公式:29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 金额:29900。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了生产,并于当天安排人员 购置新的光氧灯管,对环保设施光氧催化设备损坏的光氧灯管进 行了更换,保证环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废气有效收集;根据集 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 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 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 5 小项“企业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 但依法又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 ”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贰万玖仟 玖佰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以贰万元整的环境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 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