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49 号
洛阳永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19188091C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府李路靠近腾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俊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2 万套钢制办公家具项 目,激光切割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开启运行, 但袋式除配套的气泵未开启,导致袋式除尘器不能正常反吹,致 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粉尘废气未能完全处理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该单位的环评批复;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11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4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正常生产时确保污染 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4 年 11 月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激光切割工段正常生产配套安装的 1 台袋式除尘器 已经正常运行。
2024 年 11 月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49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 2024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告知你公司在 2024 年 10 月 24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发现激光切割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开启运行, 但袋式除尘配套的气泵未开启,导致袋式除尘器不能正常反吹, 致使生产过程中的含粉尘废气未能完全处理排入环境,现进行陈 述申辩如下:一、此次在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你公司袋式除尘 配套的气泵未开启这一情况,你公司已深刻认识到错误,积极整 改,要求员工加强管理。二、在发现袋式除尘配套的气泵未开启, 导致袋式除尘器不能正常反吹,致使生产过程中的含粉尘废气未 能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以后,你公司当即停产整顿,立即对员工进 行培训,并严格要求其在生产的状态下必须开启环保设备。三、 自 2016 年开工以来,一直重视环保生产问题,积极响应国家环 保号召,执行上级环保政策,但因近年行业经济形势下滑,竞争 加剧,生产利润日益微薄,为维持工厂员工工作岗位,近几年一 直微利经营,并贷款购买设备提高效率。诚恳的请求我局看在你 公司积极改正错误和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的情况下,给予宽大 处理,从轻处罚,今后一定会加强管理,对环保方面的要求严格 落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 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 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 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 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 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 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 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 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 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 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0800 ,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0800。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 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在行政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 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2464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