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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常硕鞋材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27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30     点击次数:55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27 号

 

洛阳市偃师区常硕鞋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7MA9LEXYL75 

地址: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北窑村 10  

 经营者:胡晓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spacer.gif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 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其它证据;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 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7  1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47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  7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设施内灯管已全部开启,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7  1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42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2024  7  12  日, 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0381 环罚告字 [2024]42 )。我局于 2024  7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 现你单位建设项目,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一直遵纪守法, 从未出现过此类现象,当天是由于车间负责人疏忽大意,未在生 产前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导致环保部门发现你单位的环境 违法行为。你单位首次出现此类情况, 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 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 了积极整改,第一时间对光氧催化设施所有开关进行开启,并对 环保设施进行全面维护保养,今后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 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确保在正常生产活动中配套建设的 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因本行业目前市场行情不好, 你单位资 金周转困难,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免处罚,恳请我局酌情给予 你单位支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 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 废气排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2855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  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  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8550 元×20%=5710 元) , 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  元整(22840 元)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8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