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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城关镇东润制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8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01     点击次数:3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8 号

 

偃师市城关镇东润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2FWBJ0R 

地址: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北窑村工业区 经营者:闫正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spacer.gif我局于 2024  6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100 双布鞋项目,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生产并产生粉尘的照片、录 ;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录像、照片;环评手续; 其他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7  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39  ),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4  7  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7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38 ),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2024  7  8  日, 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0381 环罚告字 [2024]38 )。我局于 2024  6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年产 100 万双布鞋项目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 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一直遵纪守法,从未出现过此类违法行 为,当天是由于车间主任疏忽大意,未在生产前检查环保设施的 运行情况,导致环保部门发现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单位首次出 现此类情况,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 的环境污染后果,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进行了积极整改,对生产 设备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进行开启,并对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进 行环保设施维护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指定责任人专人 负责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以后正常生产时配套建 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因近年市场环境不好, 你单位资金 周转困难,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免处罚,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 单位支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 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  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  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

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 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 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 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0800 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308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 政处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30800  × 20%=6160 ),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 肆仟陆佰肆拾元整(24640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 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7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