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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国(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26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02     点击次数:37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26 号

 

邱建国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3211975******11

住址:河南省偃师市缑氏镇金屯村

违法地址: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事处北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6  1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 2024  3  5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槐新 街道办事处北窑村开工建设的鞋垫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使 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6  19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23  ),责令你立即停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024  6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建设的鞋垫加工项目已按要求停止生产。


2024  6  25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23 ),告知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 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6  25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23 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  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鞋垫加工项目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  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  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 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 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 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 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 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3, 1, 1],处罚金额 (X)9768,代入公式:9768 = 3000 + ( 15000 - 3000 ) x [ ( 5 / 5 )2  + ( 12  + 22  + 3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9768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你的违法 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玖仟柒佰陆拾捌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建设的鞋垫加工项目在未报批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玖仟柒佰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7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