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26 号
邱建国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3211975******11
住址:河南省偃师市缑氏镇金屯村
违法地址: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事处北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槐新 街道办事处北窑村开工建设的鞋垫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使 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19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23 号),责令你立即停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024 年 6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建设的鞋垫加工项目已按要求停止生产。
2024 年 6 月 25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23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 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6 月 25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23 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 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鞋垫加工项目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 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 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 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 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 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 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 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3, 1, 1],处罚金额 (X):9768,代入公式:9768 = 3000 + ( 15000 - 3000 ) x [ ( 5 / 5 )2 + ( 12 + 22 + 3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9768。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你的违法 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玖仟柒佰陆拾捌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建设的鞋垫加工项目在未报批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玖仟柒佰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