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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城关镇老城双宁制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6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01     点击次数:39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6 号

 

偃师市城关镇老城双宁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1792C9J

地址:偃师市城关镇老城北关村

经营者:房宏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5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 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 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6  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4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

2024  6  1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改正。spacer.gif

2024  6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1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首先,对于此次被指  出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深感愧疚和自责。未按照规定使用污  染防治措施,是由于当天生产设备故障,电路多次跳闸,设备调  试过程中(需反复断电维修), 由于疏忽,未及时再次打开环保  设备,导致环保部门检查时发现问题。但并非故意为之, 因为生  产设备与该环保设备连接,如果不开启,本身也会导致生产无法  正常进行。而且该环保设备的运行成本较低, 所以再次说明你单  位并非故意不使用污染防治措施。你单位首次出现这种情况,   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 发现问题后立整立改。你单位保证以后类似的疏忽大意不再发生, 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学  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开展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大家的  环保意识。同时你单位愿意积极配合环境部门的后续监督工作, 随时接受检查和监督。由于近年来市场不景气, 虽然今年已经过  半,但你单位今年总生产天数还不足一个月,就算勉强有点老客  户的订单,面对生产原材料的现款结账、工人每天的现结薪酬, 有时还需要贷款去结算,生存状况实在堪忧。综上所述, 恳请我  局能够充分考虑你单位实际情况和积极态度,对此次违法行为予  以从轻或减免处罚,帮助你单位渡过难关。你单位将以此为教训, 更加努力的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生态环境的改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 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 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 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82550 代入公式:82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4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8255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 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 5 小项“企业  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 ”的规定,在行政罚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处以贰万捌仟元整的环境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 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7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