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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美好制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23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02     点击次数:381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23 号

 

偃师市美好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76847400W 

地址:偃师市城关镇新城村

投资人:周沿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5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4  4  30  日,在洛阳 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事处新城村开工建设的布鞋生产项目,建设 规模与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 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开工照片; 生产线、生产设备超 30%的照片;相关未报批, 或者未批准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6    7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2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024  6  1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停止生产。

2024  6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  6  17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 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 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  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 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 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 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3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6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 1],处罚金额(X)8133 代入公式:8133 = 2600 + ( 13000 - 2600 ) x [ ( 5 / 5 )2  + ( 12  + 22  + 1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8133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你单位的 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捌仟壹佰叁拾叁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 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 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捌仟壹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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