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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庆祥制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36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2-27     点击次数:12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36 号

 

洛阳市偃师区庆祥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172Q98N

地址: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北窑村工业区西第一家 

经营者:李松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1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聚氨酯 包装桶敞口露天堆放至厂区内,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物料未密闭存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 产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1  14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47 ),责令你单位立即密闭存放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物料。

2024  11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密闭存放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物料,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11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42 ),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2024  11  22  日, 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 2024142 号)文书后,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根据 2024  11   4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废聚氨酯包装桶敞口露天堆放至厂区内,涉挥发性有 机物废气物料未密闭存放的问题,你单位严格落实,积极整改, 整改措施如下:1、立即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聚氨酯包装桶移 送至密闭空间内存放。2、对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进行环保方面有 关知识的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并指定责任人专人负责你单位涉 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管理,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现象。在发现 问题后你单位积极配合,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另因近年市场波动, 资金流动性紧张,你单位经营困难,特此向我局请求减免处罚, 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帮助,帮助你单位解决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物料未密闭存放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 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28550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  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  见》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  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 ”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  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物料未密闭存放 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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