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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佰顺福制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68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0-21     点击次数:789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68 号

 

偃师市佰顺福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EDEM57 

地址:偃师市城关镇北窑村 11 

投资人:张小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8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3  11  30  日,在洛 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事处北窑村开工建设的布鞋生产项目,建 设规模与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 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开工照片; 生产线、生产设备超 30%的照片;相关未报批, 或者未批准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 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9  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92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024  9  1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停止生产。

2024  9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4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9  11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4  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 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于 2023  11  30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 办事处北窑村开工建设的布鞋生产项目,建设规模与备案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 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 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 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 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 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25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1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4, 1, 1],处罚金额(X)16932,代入 公式:16932 = 5100 + ( 25500 - 5100 ) x [ ( 5 / 5 )2  + ( 12  + 12  + 4  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6932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该单位的 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壹万陆仟玖佰叁拾贰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于 2023  11  30  日,在洛阳市偃 师区槐新街道办事处北窑村开工建设的布鞋生产项目,建设规模 与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陆仟玖佰叁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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