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25 号
美优匠鑫(河南)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94MA9MJT7C9F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邙岭镇省庄村村南 086 号
法定代表人: 申世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在洛阳 市偃师区邙岭镇省庄村开工建设的家具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并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2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024 年 6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建设项目已按要求停止生产。
2024 年 6 月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 年 6 月 25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7 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 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家具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 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 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 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 文件类别, 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 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4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4, 1, 1] ,处罚金额(X):13280 ,代 入公式:13280 = 4000 + ( 20000 - 4000 ) x [ ( 5 / 5 )² + ( 1² + 1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1328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你单位的 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壹万叁仟贰佰捌拾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家具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 定:
给予罚款 壹万叁仟贰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0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