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66 号
洛阳市偃师区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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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商城东路 53 号
法定代表人:彭仁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正常经营期间未保证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已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现场照片;企业生产(排污)现场照片; 自动监测设备 (打印、截屏)运行的历史记录; 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出具的 联网运行材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 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7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2024 年 8 月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 备已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年 8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64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2024 年 8 月 13 日, 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 [2024]64 号)。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在正常经营期间,未保证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一直遵纪守法,从未出现过此类违法 行为,当时是由于停电跳闸导致设备故障、在线监测显示无数据, 由于在线检测设备在另外一个房间,通电后没有进行查看,疏忽 大意,导致环保部门发现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但在此期间你单位 一直按照规定进行人工消毒,正常记录台帐,保证污水合格排放。 你单位首次出现此类情况,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 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进行了积极 整改,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开启,并对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进行 环保设施维护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指定责任人专人负 责在线监控设备,确保以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鉴于你单位的公 益性质,为区人民卫生健康服务,且近来你单位资金周转困难, 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从轻处罚,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正常经营期间未保证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 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 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 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 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 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 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 部分或全部污 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 内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 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下的,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监测数据传输偏差,内容:传输的自 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 1%以上 5% 以下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
内容: 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60%以下的,裁量等级: 5 ,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 医疗废水,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中型企 业,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 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 :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5, 4, 3, 1, 1, 1, 1],处罚金额(X):132400,代入公式:1324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5 / 5 )2 + ( 12 + 12 + 52 + 42 + 3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9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 1324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 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壹拾叁万 贰仟肆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132400 元×20%=26480 元),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万伍仟玖 佰贰拾元整(105920 元)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正常经营期间未保证安装的水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 定:
给予罚款 壹拾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