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21 号
偃师市同心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03N708U
地址:偃师市邙岭乡牛庄村
经营者:丁建须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 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摘录); 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 设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 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2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4 年 6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年 6 月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6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2024 年 6 月 25 日, 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 (2024)16 号)。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 50 万双布鞋项目,未按照要求,采取集中 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你单位一直遵纪守法,从未出现过 此类问题,当天是由于车间负责人疏忽大意,未在生产前检查环 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导致环保部门发现你单位的环境问题。你单 位首次出现此类情况,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且未 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进行了积极整改, 立即启用生产设施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今后安排专人管理, 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确保在正常生产活动 中按照环保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另外 由于行业形式严峻,资金周转困难,你单位举步维艰,为此向我 局提出请求减免处罚,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 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 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 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 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 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 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 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 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 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 政处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27200 元 ×20%=5440 元),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 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21760 元)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 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