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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小侯鞋垫加工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65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9-27     点击次数:5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65 号

 

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小侯鞋垫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7X9LE32

 地址: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窑头工业区

经营者:侯祖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8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于 2024  8  13  日对你 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期间,热压工段配套 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  20 根灯管其中有 8 根灯管故障损坏。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 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 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其它证据; 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88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对损坏灯管进行更换,规范使用污染 防治设施。

2024  9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对光氧催化设施内损坏灯管进行更换,正常生产时 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规范运行,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9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70 ),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你单位是首次出现此 类情况,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 境污染后果,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进行了积极整改,对光氧催化 设施内损坏的灯管进行更换,并对环保设施进行全面检修,今后 会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确 保在正常生产活动中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另外由 于行业形势严峻,资金周转困难,你单位举步维艰,为此向我局 提出请求减免处罚,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 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 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  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  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8550 元×20%=5710 )  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  元整(22840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9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