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7 号
偃师市旭光布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MG4FXQ
地址:偃师市邙岭镇省庄村金华路 166 号
投资人:王旭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生产并产生粉尘的照片、录 像;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录像、照片;环评手续;其他证 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2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3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4 年 7 月 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年 7 月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27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2024 年 7 月 3 日, 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 〔2024〕27 号)文书后,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根据 2024 年 6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项 目,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问题,你单 位严格落实,积极整改,整改措施如下:1、第一时开启搅拌、 下料工段配套建设的引流风机。2、对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进行环 保设施维护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并指定责任人专人负 责该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以后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 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在此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 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提出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帮扶。你单位一 直以来都重视环保工作,此次因为管理人员疏忽大意,造成了环 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以上问题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 你单位负责人充分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组织管理人员学 习相关知识。加强管理, 确保不再发生以上问题。在发现问题后 你单位积极配合,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另因近年市场环境不好, 资金周转困难,你单位举步维艰,特此向我局请求减免处罚,恳 请我局领导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帮助,帮助你单位解决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 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 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 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 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 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 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 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 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 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0800, 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308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 政处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30800 元 × 20%=6160 元),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 肆仟陆佰肆拾元整(24640 元)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 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