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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东治加油站(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91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1-11     点击次数:694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91 号

 

偃师市东治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AD6HXM

地址:偃师区高龙镇大屯村 207 国道口 G207 与火焦路东南 方向 2 公里处路北

投资人:杨校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9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8  6  日,我局委托河 南开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偃师市东治加油站进行监督性抽测, 发现该加油站 3 号加油机及 4 号加油机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  3.71 1.73,加油枪判定为不合格,检测结果不满足《加油站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气液比限值范围 1.0-1.2   的要求。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摘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 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9    24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09),责令你单位立即对加油机整改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4   9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10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12 ),告知 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 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加油站 3   加油机及 4 号加油机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 3.71 1.73,加油枪  判定为不合格,检测结果不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2-2020 中气液比限值范围 1.0-1.2 的要求。加油站未  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发现问题后你站立即让维修公司更换加油枪及油气回收泵, 把油气回收管道重新进行清理。以后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要求, 保证此类事情以 后绝不发生。一直以来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此次并非故 意违法,未对环境造成明显污染的情况,同时根据洛阳市生态环 境局关于《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 通知中关于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精神,申请给予适当减免处 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 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 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 油罐车、气罐车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 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 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 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 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处罚金额(X)32000 ,代入公式:32000 = 20000 + ( 200000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2000

根据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 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 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叁 万贰仟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 伍仟陆佰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 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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