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85 号
洛阳通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19151547C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 310 国道汉魏路交叉 口西 200 米
法定代表人:康俊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对重型柴油车车牌号为豫 CL5333,曾使用瞬态工况法的车辆检测方法变更为双怠速法,小 型货车豫 C661MK 进行尾气检测时, 曾使用自由加速法变更为 加载减速法,涉嫌擅自放宽检测方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 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 的现场录像、照片; 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30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86 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 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2024 年 9 月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4 年 9 月 3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7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未提起听 证 , 你 单 位 在 对 大 型 普 通 客 车 , 豫 CL5333 , 车 架 号 为 LZYTNTF60H1035269,按照 GB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 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法)要求,污染物排放检测 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该车为三轴车,但由于该车第三轴为辅助轮, 非驱动轮,无法在测功机进行检测,故需改变方法为自由加速法 进 行 有 效 检 测 ; 轻 型 普 通 货 车 , 豫 C661MK , 车 架 号 为 LEFEDDEEXJTP13430,按照 GB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 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法)要求,污染物排放检测 应使用工况法。由于该车为四驱车, 上一周期污染物排放检测按 照四驱车要求,使用方法为自由加速法,你单位在本次检测中发 现该车可切换至两驱进行检测,故变更为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 经过此事,你单位已经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 似事件,做到规范检验检测,希望我局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 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 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 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 ,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 量等级:3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4, 3, 1],处罚金额 (X):162000,代入公式:16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2 + ( 12 + 42 + 32 + 12 ) / ( 52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 额:162000。
根据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 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 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 9 小条“(九)主动向 生态环境等部门供述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 查取证,且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 ”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壹拾 陆万贰仟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万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