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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囤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87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1-01     点击次数:562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87 号

 

洛阳囤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45UK6Q8X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 207 国道与顾龙路交叉口  150 米路西 1 

法定代表人:刘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8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 2 号线检测探头泄露检查 在不合格的情况下,对 3 辆汽车进行尾气检测,车牌号为豫 C381YQ、豫 C91P38、豫 CXG588,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对 未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 ;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 的现场录像、照片; 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 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9   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89  ),责令你单位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2024    9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 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4   9    3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9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 你单位在 2 号线检测探头泄漏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分别对车牌  号为:豫 C381YQ、豫 C91P38、豫 CXG588 进行尾气检测,并  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未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  验。

经检查组专家指导,你单位已经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重新 加强学习,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并在以后工作中严格按照检 验标准规范操作,加强内部审核,按照监管要求对车辆进行尾气 检测,希望我局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 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 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 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定处 罚金额  (M) 500000   定处 罚金额  (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n) 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3, 1] 处罚金额(X) 132000,代入公式:13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2  + ( 12  + 12  + 32  + 12  ) / ( 52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32000

根据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  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  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 9 小条“()主动向  生态环境等部门供述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  查取证,且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 ”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壹拾  叁万贰仟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以壹拾万元整的环境行  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1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