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87 号
洛阳囤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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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 207 国道与顾龙路交叉口 南 150 米路西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 2 号线检测探头泄露检查 在不合格的情况下,对 3 辆汽车进行尾气检测,车牌号为豫 C381YQ、豫 C91P38、豫 CXG588,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对 未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 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 的现场录像、照片; 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 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89 号),责令你单位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2024 年 9 月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 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4 年 9 月 3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9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 你单位在 2 号线检测探头泄漏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分别对车牌 号为:豫 C381YQ、豫 C91P38、豫 CXG588 进行尾气检测,并 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未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 验。
经检查组专家指导,你单位已经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重新 加强学习,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并在以后工作中严格按照检 验标准规范操作,加强内部审核,按照监管要求对车辆进行尾气 检测,希望我局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 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 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 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 定处 罚金额 上 限(M): 500000 , 法 定处 罚金额 下 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3, 1], 处罚金额(X): 132000,代入公式:13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2 + ( 12 + 12 + 32 + 12 ) / ( 52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32000。
根据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 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 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 9 小条“(九)主动向 生态环境等部门供述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 查取证,且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 ”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壹拾 叁万贰仟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以壹拾万元整的环境行 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