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15 号
洛阳新征程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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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伟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河南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 司灰场内堆存大量工业固体废物炉渣,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 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的工业固体废物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 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18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防扬散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 放。
2024 年 10 月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炉渣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的要求,采取防扬散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问题进行现场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立即采取防扬散处理措施、控 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2024 年 11 月 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29 号),告知拟对你 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 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1 月 5 日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豫环罚告字(2024) 129 号),文件中说明了你单位在河南 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司灰场内堆存大量工业固体废物炉渣,未 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我局于 9 月 27 日对你单位炉渣堆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 你单位堆场车辆作业面积过大,大部分炉渣未得到全面覆盖,会 造成扬尘出现。你单位深刻认识到灰场覆盖不到位对环境造成的 不良影响,立即加派人手对你单位堆场进行全面覆盖,控制作业 面积,并增派洒水车辆不间断酒水作业,确保无扬尘出现。并将 此次事件视为一次重要的教训,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对问题进行 深入分析,拿出整改方案,减少堆场作业面积,派出专人 24 小 时负责堆场管理,确保堆场不会适成环境影响。
通过此次整改,你单位将深刻反思在环保工作中的不足,进 一步加强环保管理,提升环保水平。你单位承诺, 今后将严格遵 守环保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 积极贡献。
望领导研究给与该公司批评教育,恳请我局对你单位减轻行 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案违法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 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 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 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或者未采取相应防 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造成工业固体废 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3,裁量 因素: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内容:扬散、流失、渗漏 1 吨以下,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 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 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 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 :配 合调查 ,裁量 等级 : 1 , 法定处 罚金额上 限(M): 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 :[1,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141500 ,代入公式: 141500 = 100000 + ( 300000 - 100000 ) x [ ( 3 / 5 )2 + ( 12 + 12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141500。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 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 见》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 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 ”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壹拾肆万壹仟伍佰 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万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 体废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 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 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