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 号
洛阳美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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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产业集聚区岳滩镇西谷村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4 年 4 月在洛阳市偃师 区岳滩镇开工建设的钢制办公家具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6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4 年 6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停止建设并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2024 年 6 月 1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3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已经开展以下整 改方案如下:
1、你单位已按我局要求立即停止建设。
2、项目备案已经完成, 环保手续于 2024 年 5 月已交于洛阳 华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已经递交我局。
3、今年市场经济效益差、成本高、你厂经营困难,特申请 我局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 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 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7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000,代入公式:27000 = 15000 + ( 75000 - 15000 ) x [ ( 3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0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 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 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 罚 款 贰 万 柒 仟 元 整 的 基 础 上 减 少 20% 的 处 罚(27000 元 × 20%=5400 元),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 元)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 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