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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锦悦能源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5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07     点击次数:569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5 号

 

河南省锦悦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9M677H99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磨沟口乡磨口村四组 40 

法定代表人:陈明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6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位于偃师区府店镇刘村老偃 登路北的储煤场沟内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约 550 吨,擅 自倾倒至该储煤场西侧沟内堆存部分用黄土覆盖。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倾倒、堆放的工业固体废 物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 024   6    18   日,我局对你单 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 20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煤矸 石并妥善处置。

2024  7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该公司将煤矸石粉碎加工后,约 550 吨运输至偃师市白云岭建材厂当煤矸石页岩砖的生产原料。

2024   6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5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陈述申辩 内容:你单位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  4  9   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的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擅自傾倒至 储煤场西侧沟内堆存部分用黄土覆盖的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

1、你单位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将沟内堆存的煤矸石进 行清理、筛分后运输至偃师市白云岭建材厂当煤矸石页岩砖的生 产原料处理,堆存现场已全部清理完毕,恢复原貌。

2、今年市场经济效益差、成本高、你单位经营困难, 特申 请我局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  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或者未采取相应防  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造成工业固体废  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3,裁量  因素: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内容:扬散、流失、渗漏 1  吨以下,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Ⅰ类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 1  次,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 ,处 罚金额(X)  140000  代入    140000 =  100000 + ( 300000 - 100000 ) x [ ( 3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400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 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 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               20%   (140000   × 20%=28000 ),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壹 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工业固体废物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 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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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8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