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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亿众摩托车配件厂(洛环罚决字〔2024〕1050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5-06     点击次数:67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50号

 

单位名称:偃师市亿众摩托车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780942074 

注册地址:偃师市岳滩工业区(后马郡) 

投资人:王现辉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8日,环保部督察组对偃师市亿众摩托车 配件厂进行现场督查,对VOCs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提出如下 问题:企业正在生产,VOCs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但洛阳 市局在线监控平台上该企业从2023年11月9日起至2024  2月28日期间无任何数据上传。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 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


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你单 位授权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15日,我局对你单 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 10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自动监测设 备的正常运行。

2024年3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26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 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3月2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26号)后,你单位在法定  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 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 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 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B1 监控数据误差: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 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 范允许范围1倍以下,裁量等级1;

B2 监测数据传输偏差: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 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1%以上5%以下,裁量等级1;

B3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 输率75%以上85%以下,裁量等级3;


B4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5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6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处罚金额(X):46550  元,代入公式:46550=20000+ (200000-20000)×[(2/5)²+(1²+1²+3²+3²+1²+2²+1²+1²)/(5  2×8)]×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6550 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该单位 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陆仟伍佰伍拾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罚款肆万陆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