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阳保卫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NK6WC1P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新新村 14 组
法定代表人:王延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在洛阳 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事处新新村14组开工建设的布鞋加工项目, 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14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5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在环评审批手续批复前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2024 年 11 月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建设的布鞋加工项目已按要求停止建设。
2024 年 11 月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4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 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 年 11 月 22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44 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 事处新新村 14 组开工建设的布鞋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 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 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 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 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500,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61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 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3, 1, 1],处罚金额 (X):12054,代入公式:12054 = 6100 + ( 30500 - 6100 ) x [ ( 3 / 5 )² + ( 1² + 2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 额:12054。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洛阳保卫鞋业有限公司的违 法行为,对其处环境行政罚款壹万贰仟零伍拾肆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在洛阳市偃师 区槐新街道办事处新新村 14 组开工建设的布鞋加工项目,依法 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 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贰仟零伍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