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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龙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4〕142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2-27     点击次数:164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晓龙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381********051X

住址: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新新村第十村民组 

项目地址: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事处新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1 1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 2024 8 30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新 新村开工建设的布鞋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1 20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6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在环评审批手续批复前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2024 11 2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建设的布鞋加工项目已按要求停止建设。 

2024 11 27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59 号),告知拟对你 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 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11 27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59 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 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于 2024 8 30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新新村开工建设 的布鞋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 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 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 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 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1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2, 1, 1],处罚金额(X)11566,代入公式:11566 = 6100 + ( 30500 - 6100 ) x [ ( 3 / 5 )² +  ( 1² + 2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11566。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李晓龙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环 境行政罚款壹万壹仟伍佰陆拾陆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于 2024 8 30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新 新村开工建设的布鞋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 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壹仟伍佰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