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不罚决字〔2025〕3 号
河南汇云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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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新义顺智能科技园 2 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孙华艳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义顺智能制造产业园 2 号车间内的激光切割、焊接 工序正常生产期间,袋式除尘器风机开启未连接气泵,反吹系统 控制器未开启,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未能完全处理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手续、土地手续、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租赁合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 - 1 -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 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参照《洛阳市生态环 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 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24〕]8 号)第八条第 16 小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 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生产期间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