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不罚决字〔2025〕4 号
河南河阳鸿丰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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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高龙镇石牛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陈明建
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20000 环地铁盾构管片项目正常生产期间,焊接 工序两台移动式焊烟除尘器未规范运行(除尘器集气罩距离工人 作业区较远,达不到收集处理效果),一台移动式焊烟除尘器未开启,致使生产时产生的焊接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 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2 台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照片 6 张;1 台移动式旱烟除尘器未开启照片 3 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 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土地、规划文件;环评批复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接受我局调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 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 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参照《洛阳市生态环 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 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24〕]8 号)第八条第 16 小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洛阳市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确保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 加强员工环境保护培训和管理。
202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