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31 号
洛阳金翌车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76706951W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赵庄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令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接群众投诉举报,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激光切 割机正在生产作业中,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未开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违法照片 4 张;违法视频 1 部;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 1 张;法人身份证 1 张;授权委 托书 1 份;被授权人身份证 1 张;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1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2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开启配套的袋式除尘器。
2025 年 3 月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开启激光切割机配套的袋式除尘器,违法行为已纠正。
2025 年 3 月 2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2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 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 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3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3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08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小写 308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