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我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以及河南省《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脱贫办〔2018〕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偃师区光伏帮扶电站运营情况
偃师区光伏帮扶电站共计104座,总容量为4.61兆瓦,于2017年6月底并网发电。我区光伏帮扶电站由偃师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公司)负责维护运营、收入结转工作;区供电公司负责根据光伏帮扶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同时将发电收入和国家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划转到区国资公司专户,最后按照各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二、光伏收益分配原则
主要用于脱贫人口(含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下同)开展公益岗位帮扶、小型公益事业帮扶、奖励补助帮扶等。分配使用要以提高脱贫群众自主致富和发展能力为目的,鼓励脱贫群众积极参与公益岗位劳动获得工资收入,或对具有较强致富正能量的脱贫群众进行奖励,无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可视家庭状况和困难程度,分档次进行差异化补助分配;杜绝将电站收益资金直接发放给脱贫群众。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光伏帮扶对象精准。
三、各级收益分配方法
(一)区级分配
区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区国资公司专户,国家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转到区国资公司专户;区国资公司收到全区光伏帮扶电站所有光伏资金后,按照《偃师区光伏收益季度分配参考表》(附件)及时划拨至各镇(街道)三资账户。
(二)镇级分配
各镇(街道)制定镇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各镇(街道)依据镇级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至各行政村,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三)村级分配
有光伏收益分配任务的行政村,对划拨的光伏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收入进行二次分配,由村委会每年通过“四议两公开”的形式,研究制定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方案,报镇政府审核,经镇(街道)主管领导签字盖章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收益分配方案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行政村依据村级分配方案将补贴发放至受益户社保卡账户。收益分配使用结果要在村内定时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四、收益分配使用监管
光扶收益分配和使用要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对开发的公益岗位要定职责、定范围、定考核办法,有务工统计表等资料,要有二次分配方案,实现差异化分配,不得虚设岗位变相发钱;要规范管理公益岗位,做到“岗位情况清、在岗人员清、工作时长清、补贴情况清”。
各镇(街道)要加强光伏收益分配使用监管,对受益对象的遴选和收益金的分配使用,要实施全过程监管。要指导信息员及时将收益分配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确保光伏收益分配规范、对象精准、过程可追溯。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将坚决从严查处,切实做到资金受益分配合理合规、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职责要求
各行政村要按要求精准确定受益对象,不能扩大范围,变相发钱;各镇(街道)要督促各村合理分配光伏收益,避免出现挪用、截留和一分了之现象;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资金筹措,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光伏收益发放统筹协调,确保光伏收益及时发放。
本方案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内有效,衔接期结束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