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5年4月27日9时许,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期间发现一个西瓜摊在国道边占用快车道经营,车辆公然停放在禁停牌子下面,并用黑色防晒网形成遮挡,宽约3米、高约2.5米,严重影响过路行人及车辆视线,造成很大安全隐患。为保障道路畅通及交通安全,执法人员在充分考虑摊主张某经营需要的情况下,提出让其将摊位挪至辅道内继续经营,但张某拒不配合城管工作,和城管发生争吵,情绪激烈,多次辱骂,并手持水果刀对城管进行言语恐吓,态度恶劣,阻碍城管执法。
执法队员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后,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队员积极配合调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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