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51 号
洛阳嘉益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E07L3P1K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后马郡村大阳路6 号
法定代表人:梁少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 年 3 月 26 日接群众投诉举报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后马郡村开工建设的办公家具生产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违法现场照片 8 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土地手续照片 2 张;场地租赁合同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 1 张;法人身份证 1 张;授权委托书 1 份;被授权人身份证 1 张;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5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2025 年 4 月 1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环评手续办理合同,目前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违法行为已纠正。
2025 年 4 月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6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 (序号 1)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A: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5;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B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 17000 + ( 85000 - 17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285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1416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壹仟肆佰壹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小写 31416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5 年 5 月 20 日